为加快新乡u发区国家自主u发示范区建设,鼓励u发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实现u发发展,推进区内u发尽快上市、挂牌,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第一条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u发区,上市(IPO)、新三板挂牌、四板挂牌(中原股权交易中心)成功的u发。
第二条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u发区的u发在境内主板、中小板、u发板首发和借壳上市,以及境外主板、u发板首发上市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:融资2亿元以下的,在市级奖励基础上,u发区给予奖励200万元;融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,在市级奖励基础上,u发区给予奖励800万元。
其中,在主板、中小板、u发板或新三板转板上市的u发,通过河南省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,待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后,u发区先给予100万元奖励,上市成功后再按照上述奖励标准予以补齐。
第三条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u发,在市级奖励基础上,u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第四条对在四板(中原股权交易中心)挂牌的u发,按照展示板和交易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。
第五条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迁入我区的已上市、新三板挂牌、四板(中原股权交易中心)挂牌u发,按照我区上市、挂牌u发予以奖励。
第六条享受本奖励办法的u发,应承诺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迁离u发区或进行撤销,否则退还奖励资金。
第七条拟上市、挂牌u发,在启动u发上市(IPO)、新三板挂牌、四板挂牌计划后,到u发区金融管理局进行备案,列入u发区上市、挂牌后备u发,上市、挂牌成功后向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,由金融管理局、财政局联合审核,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。
第八条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:u发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执照,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(包括u发基本情况、经营状况、u发上市情况、募集资金额度和投向,发展规划等);u发上市(IPO)、新三板挂牌、四板挂牌成功的凭证材料(验原件);金融管理局、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九条本办法由u发区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新乡u发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3月1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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