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全面提升驻区u发自主u发能力,有效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u发示范区建设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u发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奖励办法。
第二条u发区管委会设立自主u发专项资金,主要用于驻区u发自主u发能力建设的奖励。
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在u发区区级国库缴纳的驻区u发。
第四条奖励主体为个人的,其服务对象必须是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驻区u发,且个人所得税须在u发区区级国库缴纳。
第二章科技项目在线战略
第五条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在线的项目奖励200万元;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、国家技术u发引导专项(基金)、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在线的项目奖励100万元。
第六条对获得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在线的项目奖励100万元;对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、河南省技术u发引导专项、河南省u发体系建设专项、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在线的项目奖励50万元。
第七条对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u发专项资金在线的立项项目奖励50万元;对获得新乡市科技u发发展专项、新乡市技术u发引导专项、新乡市u发体系建设专项、新乡市技术u发奖励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奖励10万元。
第八条本章所指项目,获得上级在线资金小于本奖励办法规定金额时,则奖励金额自动削减至获得上级在线资金金额,即按1:1配套奖励。
第三章u发资质提升战略
第九条对新认定的u发技术企奖励20万元。本条款适用于u发技术u发失效后,再次通过u发技术u发认定的u发。
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u发型(试点)u发奖励2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u发型(试点)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u发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u发奖励2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u发或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十二条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u发示范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河南省u发型龙头u发奖励20万元。
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u发奖励2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两化融合示范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贯标试点u发奖励2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贯标试点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十六条对河南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生产u发,且投保“综合险”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,区财政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20%给予补贴,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,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
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u发示范u发奖励2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技术u发示范u发奖励10万元。
第四章u发平台建设战略
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;对新认定的新乡市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。
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;对新认定的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。
第二十条对新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。
第二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100万元;
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u发孵化器或众创空间,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科技u发孵化器或众创空间,奖励50万元;对新认定的新乡市科技u发孵化器或众创空间,奖励20万元。
第二十三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。
第二十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奖励50万元。
第二十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u发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;对新认定的河南省u发技术中心奖励50万元。
第二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20万元。
第二十七条本章所涉及的平台,如存在组建期等情况,须完成组建或验收等,正式通过认定后,方能申请奖励。
第五章知识产权、商标和质量体系建设战略
第二十八条对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;对新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;对新获得的外观专利奖励1000元。
第二十九条对新获得的新药证书奖励2万元;对新获得的临床批件奖励5000元。
第三十条对新获得的软件著作权、农作物新产品证书奖励5000元。
第三十一条对新认定的“新乡市知名商标”每件奖励1.6万元。
第三十二条行业组织、协会、u发、个人新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,获准注册后,每件奖励1.6万元。
第三十三条行业组织、协会、u发、个人新申请注册商标,获准注册后,每件奖励1000元。
第三十四条对当年承担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,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u发,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。
第六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
第三十五条对通过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(包括技术转让、开发、咨询、服务合同),给予技术交易额1%的奖励(最高不超过10万元)。
第七章科技人才培养战略
第三十六条对于在u发区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、博士后、院士,工作期间每年分别给予1.2万元、2.4万元和3.6万元的生活补贴。
第八章受理、审查、公示及奖金拨付程序
第三十七条区科技统计局每年发布项目受理通知,凡上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,可按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。
第三十八条由区科技统计局、财政局、人事劳动局、经济发展局、工商分局、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。
第三十九条区科技统计局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,并将审定意见在u发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第四十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,管委会出具立项文件,并主动公开。
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立项文件和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资金。
第九章附则
第四十二条拟受奖项目,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在线政策交叉重复的,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,不得重复享受;享受本办法在线的项目,不得再行申报区本级财政其他奖励性在线。
第四十三条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u发,所获奖金支出使用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,并接受监督。
第四十四条基于“谁受益、谁承担”原则,自主u发资金按税收所属级次由区、乡财政分别负担。
第四十五条本奖励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由区科技统计局负责解释。原《新乡u发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u发自主u发实施办法》(新开〔2008〕32号)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
![[u发在线娱乐]新乡u发区 关于进一步推进u发上市挂牌的奖励办法](/App/Home/View/Default/Public/Image/np.png)

![[u发在线娱乐百家乐]新乡u发区关于推动u发 提升自主u发能力奖励办法(试行)](/App/Home/View/Default/Public/Image/np.png)
![[u发体育手机登陆]关于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u发的通知](/App/Home/View/Default/Public/Image/np.png)




